1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邵阳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长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长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786.43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长忠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相关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规划调整、工程承揽、征地拆迁、房屋销售、土地办证以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6.4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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