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2村民因自留地被挖损
问题,闹上法庭,结果....
自留地被挖损,法院判决停止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奉某罗的母亲原来系虎形山瑶族乡虎形山村10组村民,后来原告奉某罗的父亲去世,因其母亲改嫁到虎形山村8组,原告奉某罗就随其母亲到虎形山村8组落户生活。原告奉某罗及其母亲原来居住的老屋与被告沈某苗及其父母的老屋相邻。原告老屋宅基地右侧有口井水。原告奉某罗成年后将该老屋拆除,在原来老屋宅基地上恢复耕种,一直至今。
被告沈某苗老屋水沟后有一土坎,土坎上面的山地是原告奉某罗母亲原来的自留地,一直由原告及其母亲在耕管。2018年5月28日,被告将其老屋水沟后的土坎挖下来变成了一个斜坡,并将原来土坎上面的树砍了,也将原告在其老屋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农作物毁损。
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经虎形山村及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一、责令被告沈某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在与被告老屋相邻的老屋宅基地及被告沈某苗老屋水沟后的土坎上面的山地)所耕种农作物的侵害。二、驳回原告奉某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奉某罗与被告沈某苗对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依据法律程序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设置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被告沈某苗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对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本案原告已将其与被告老屋相邻的老屋予以拆除并在该老屋宅基地上进行耕种,在改变了原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
被告沈某苗老屋水沟后的土坎上面的山地有原告奉某罗母亲原来的自留地,但村民小组在分地到户时,并没有将该自留地发包给原告家庭承包。故本案原告奉某罗对与被告沈某苗发生争议的土地,都不享有用益物权,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原告奉某罗因历史原因一直对双方争议的土地进行耕管,原告在此土地耕种的农作物(包括树木及玉米等庄稼)属于原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农作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村民小组在分地到户时,并没有将该自留地发包给原告家庭承包,原告对该自留地不享有用益物权。但事实上原告历史以来对该自留地进行耕作,被告随意对自留地上的农作物进行毁损,于法无据,理应停止对原告自留地上的农作物进行的侵害,如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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