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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2村民因家门口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结果...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10/18 9:32:26
隆政复〔2023〕35号

申请人:肖**,女,汉族,住隆回。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邓峰,该局政委。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肖**对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2023年6月15日15时许,申请人与邻居因排水管问题发生争执,村干部现场调解处理,黄**不听劝告,执意毁坏申请人家的排水管,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顺势在地上捡起一小块砖头,想吓唬黄**不要毁坏申请人的排水管,申请人无意把小砖头扔去,不小心砸在黄**头上。村民范书*(黄**大哥)、范时*(黄**三弟)、黄爱*(黄**儿媳)三人跑到申请人家,殴打,恐吓申请人及家人,范书*狂言要打死申请人,幸好村干部陈中平在场,劝阻不要打人。但是,范时*趁申请人没有注意,一拳打在申请人胸口,申请人倒在厨房地板上。

后来,桃花坪派出所的警察赶到,事情才得以平息。事后黄**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被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过重,有滥用职权的嫌疑。正常情况下,伤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以上才能实行,行政拘留。本案伤者是轻微伤,不能行政拘留。2,没有人性化。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对行为违法人在70岁以上,比较轻微的治安案子,对于行为违法人不实行行政拘留。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综上所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处罚过重,没有人性化。敬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做出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06月15日15时许,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白窑山村3组居民肖**与邻居黄**在家门口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村干部赶到现场调解纠纷时,肖**与黄**继续发生争吵,肖**随即在地上捡起一小块砖头将黄**的头部砸伤。经鉴定,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黄**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司法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肖**在村干部调解纠纷现场持砖头将第三人黄**砸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

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等法定程序,因第三人黄**年满六十周岁且肖**持砖头将第三人砸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适用法律正确。
三、我局对肖**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依程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依法不予国家赔偿。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证据2,受案登记表。证据3,传唤证。证据4,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据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9,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10,到案经过。证据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12,对肖**的询问笔录。证据13,对黄**的询问笔录。证据14,对范婷婷的询问笔录。证据15,对马指云的询问笔录。证据16,对陈中平的询问笔录。证据17,对范和元的询问笔录。证据18,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19,现场视频。
????本府认定事实:2023年6月15日15时许,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白窑山村3组居民肖**与邻居黄**在家门口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村干部赶到现场调解纠纷时,肖**与黄**继续争吵,肖**随即在地上捡起一小块砖头将黄**的头部砸伤。经鉴定,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交付隆回县拘留所执行。
????本府认为:申请人肖**用砖头砸伤黄**头部,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且黄**已年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对申请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提出必须经鉴定为轻伤才能实行行政拘留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致人轻伤将可能被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申请人致人轻微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处罚法》之规定实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对法律存在误解,本府在此予以释明。
????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申请人尽管即将年满七十周岁,但是未满七十周岁,仍不符合可以不送拘留所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的定格处罚,考虑到申请人行为是在村干部调处纠纷时当众实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且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情节较为严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对其予以顶格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府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隆公(桃)决字[2023]第18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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