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新农(屠宰)罚
新化王某希与人合伙杀猪售卖,
被举报后,
屠宰工具与猪肉被没收,
并罚款50000元!
新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新农(屠宰)罚
〔2023〕7号》显示,王某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受到执法部门查处。
2023年11月27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王某希与人合伙在西河镇双蹄村自己家杀猪并售卖。2023年11月29日凌晨,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在当事人王某希见证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对已屠宰分割猪肉称重、收缴屠宰刀具登记,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附清单),现场检查未见悬挂生猪定点屠宰标识牌。
12月5日上午,依法讯问当事人王某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云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猪肉163公斤和屠宰用具;
2、罚款5万元。
履行方式:当事人主动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名称:新化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2月26日。
另:新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显示,洋溪欧某斌被罚9000元
2023年12月13日,欧某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洋溪河洋溪镇木龙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及《娄底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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