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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躲猫猫”,邵阳发出湖南省首份....

邵阳中院 2024/3/2 9:14:11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

拒不移交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

拒不配合法院破产清算工作,

竟与法官、破产管理人玩起“躲猫猫”,

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废债务?

邵阳中院:司法拘留15日!

2月27日,邵阳中院发出湖南省首份破产案件司法惩戒书,决定对妨碍破产清算秩序的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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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双清区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某管业公司申请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邵阳中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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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邵阳中院将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了送达。破产管理人亦书面通知康某依法移交公司印章、账簿等资料和公司财产,但康某非但没有按照相关文书和通知的要求进行移交,还以拒接法院工作人员和管理人电话或以其在外地为由等方式进行躲避,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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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作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妨碍诉讼秩序,邵阳中院遂作出(2024)湘05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康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送至当地拘留所执行。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事关“危困企业”拯救与退出机制能否顺利运行,事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否有效贯彻,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邵阳中院今后将加大办理破产工作力度,对逃废债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邵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邵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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