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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奉某非法占地,被处罚340万!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4/5/29 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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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奉**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4〕5号
被处罚人:奉**
地址:湖南省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虎形山村*组**号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1年10月在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虎形山村占用土地8861平方米(其中旱土7699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390平方米、特殊用地55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15平方米)修建瑶王古寨停车场和景观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奉某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
3、《施工合同》。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万零陆佰壹拾元人民币(7699㎡×410元/㎡+390㎡×210元/㎡+557㎡×210元/㎡+215㎡×210元/㎡=34006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00******,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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