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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石桥镇莲花寺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6/8 9:26:46

关于对金石桥镇莲花寺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金执法监第〔2023〕20-003号

被处罚单位:金石桥镇莲花寺

金石桥镇莲花寺位于金石桥镇五罗村、导群村和阳垠山村三村交界处,属于隆回县宗教寺庙场所,寺庙始建于2010年,寺庙住持肖元材,身份证号码43252419440415251X,联系电话15842984159,金石桥镇莲花寺成立了理事会,现有理事会成员共十二人。

经查,金石桥镇莲花寺于2022年8月13日(农历7月16日)开始,在五罗村原有莲花寺食堂的基础上重建食堂,扩占的土地属阳垠山村二组,经现场勘验,共非法占用耕地303平方米,现一层主体已完工,所占土地未取得任何手续。金石桥镇人民政府受我局委托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3平方米土地;

(三)限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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