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易某某结识。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易某某之子雷某某办理大学本科文凭及通过公务员招警考试为由,以收取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将所获赃款全部耗用。2020年11月12日,被害人易某某及其亲属将被告人李某扭送至金堂县公安局淮口派出所。同日,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2万元给被害人易某某。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冒充警察实施诈骗活动,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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