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
喝酒驾车属于违法行为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也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
还真有位胆儿大的“勇士”
酒驾+驾驶报废车辆
3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司门前中队在辖区开展整治行动过程中,查获了一起饮酒驾驶报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当天中午12时40分许,民警在司门前兴隆村路段设置临时卡点,开展开展交通整治行动时,一辆车牌为湘E3KX**的货车进入民警检查区域。在对该车检查中,驾驶人阳某凯无法出示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在民警询问时神色慌张,说话支支吾吾,言语呼吸之间还带有一股浓重的酒气,民警立即要求该车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
<br/> 据阳某凯交代,他知道该车是报废车辆,已经闲置在家里很久没有开了。这次喝了点小酒,要去给别人安装铝合金,就心存侥幸,觉得不会遇到交警。
经民警严厉的批评教育后,驾驶人阳某凯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后悔不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民警根据相关规定暂扣该车辆,并对该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遵章守法 拒绝酒驾
珍爱生命 文明出行
不仅是对他人负责
更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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