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对新邵辰州锑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生环罚(2)[2023]18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7.6万元,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8月16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四不两直”摸排检查发现,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环评要求解决老厂区遗留环境问题新厂区即投入生产使用。针对此问题,督察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将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移交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依法依规办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接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移交线索后,立即对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新邵分局案件办理小组发现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于2021年建成,2022年8月投入生产使用,而老厂区的遗留环境问题未按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处置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新邵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并督促该公司按要求整改到位。为进一步抓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将持续推进“利剑”行动,以“四不两直”的方式,积极开展日常执法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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